刑事诉讼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所以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正因为刑事诉讼时间紧凑,环环相扣,所以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越有利。有些当事人案发后,意图绕过法律途径,和当事人私了,以为这样就可以摆脱法律的追究;要么听信他人鼓吹,以为花钱就可以“摆平”办案人员,结果不是白费钱财,就是贻误了聘请律师的较好时机。周乃文律师团队在办理的上千起案件中,无一例外地证明律师早介入、当事人早放心的道理。周乃文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业、诚信、勤勉的服务,换取广大当事人、委托人的信任。问:强制措施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1、传唤、拘传不得**过12小时;2、拘留,一般不得**过14日,特殊情况较长37天;3、取保候审,不得**过12个月;4、监视居住,不得**过6个月。 问:侦查羁押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问: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过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142条*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答复。 问:审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较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较高人民法院决定。以上版权归属周乃文律师,请勿抄袭,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周律师服务热线: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