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审讯方法,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后,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刑事律师应当立即向住所检察官反映,必要时还可以向刑事案件所在地**长反映。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已经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审讯嫌疑人并且做好了《审讯笔录》,刑事律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组织审讯,因为刑讯逼供收集的《审讯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后,嫌疑人应当立即与刑事律师通信联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周乃文律师严格保护自己的当事人免受刑讯逼供的痛苦,会见时并做好以下几点: 一、通过会见,了解被告人涉嫌的事实相关,收集证据; 二、听取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通过和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寻求任何一个可能会被忽略的细节,落实任何一个会带来转机的要害; 三、在会见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确实**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心理恐慌。 只有找到较专业,较*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真正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并以此为据来进行辩护。做到“不抛弃,不放弃!” 工作单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周律师服务热线: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